【摘要】“农民住房财产权”并非一种新型权利,而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有机结合而形成的权利集合。《指导意见》中关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相关规定既有突破性,又有保守性。“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倡导并不能直接破解农村房地产权抵押的固有难题,但有利于形成全新的视角去审视和解决上述难题。在宅基地使用权空间利用已蔚然成风这一现实背景下,应当以“必要住房财产权”和“剩余住房财产权”的区分去解决农村房地产权抵押的痼疾,去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和流转。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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