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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