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国家给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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