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为主体间的分权、分利与分化是市场体系的基本机制和功能.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的农地产权分置与财政分权,使农民、厂商及政府等行为主体因收入、财产、权利乃至权力等存在显著差距而呈现出异质性.这些异质主体间的谈判或交易存在不对等性,对各个主体的理性选择构成不同的冲击,造成农地的“公地悲剧”和地方政府行为扭曲及其公共性降低.问题最终突出地表现为农村环境污染的持续累积.应对之策包括:推进基于“确权、让利”的农地产权制度建设,促进异质主体经济社会关系的对等性;完善财政分权体制改革,促使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匹配,以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相容与配合.
【关键词】
全文来源于知网
清代中期中蒙俄茶叶贸易及价值解构 邢莉 2016 10 0 ¥:0
收藏
乡村社会巨变与农村研究进路——以《乡土中国》与《新乡土中国》为范例的比较研究 杨柳 , 刘小峰 2016 57 0 ¥:0
收藏
“营改增”背景下提升地方财政收入的对策研究 唐鑫 2016 149 0 ¥:0
收藏
自由与宁静:大学的秩序需求逻辑 马焕灵 2016 301 0 ¥:0
收藏
“脱嵌”的土地流转——实现机制与社会效应 马流辉 2016 457 0 ¥: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