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智能快件箱的出现对于打破快递行业“最后一公里”终端投递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助于维护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还加速了快递服务标准化的进程.作为重要的经营主体,智能快件箱的运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形成了集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为一体的双重法律关系.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智能快件箱运营者、收件人以及智能快件箱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明晰,从而为实现智能快件箱的全网覆盖扫清障碍.
【关键词】
全文来源于知网
清代中期中蒙俄茶叶贸易及价值解构 邢莉 2016 10 0 ¥:0
收藏
乡村社会巨变与农村研究进路——以《乡土中国》与《新乡土中国》为范例的比较研究 杨柳 , 刘小峰 2016 57 0 ¥:0
收藏
“营改增”背景下提升地方财政收入的对策研究 唐鑫 2016 149 0 ¥:0
收藏
自由与宁静:大学的秩序需求逻辑 马焕灵 2016 301 0 ¥:0
收藏
“脱嵌”的土地流转——实现机制与社会效应 马流辉 2016 457 0 ¥: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