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高利贷行为在历史进程中扮演着诸多的负面角色,因而在刑法理论学界主张通过司法入罪抑或立法入罪对其进行规制的观点逐渐成为有力的理论主张.在司法入罪路径中,高利贷行为难以切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且与其他相关罪名相比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嫌疑.在立法入罪路径中,高利贷行为并不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高利贷行为与衍生的其他犯罪之间欠缺必要的、直接的关联性;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通过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可以有效地救济被害人受损的利益,设立新罪的观点值得商榷.在具体规制路径中,除了贯彻“刑法谦抑性”这一基本原则之外,可以尝试建立高利贷行为登记制度,将高利贷行为引向规范的、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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