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对犯罪的威慑性过度追求的惟一结果,就是犯罪的畸形化发展.积极预防论主张强化公众的规范忠诚,即刑法机能的发挥不能单纯依靠强制,更应立足于公众信仰及规范的有效性.而人情对法律规则的驱逐孳生了社会的不平等境遇,削弱了规范的约束与控制力,部分公民感觉的异化促成了犯罪.规范信赖的建构应以公平正义为依托,否则可能招致极端的对抗反应.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传统,故应重视公众的刑法信仰教育.威慑预防论与规范预防论并非对立,两者的相辅相成为实现犯罪控制所必需.
【关键词】
全文来源于知网
清代中期中蒙俄茶叶贸易及价值解构 邢莉 2016 10 0 ¥:0
收藏
乡村社会巨变与农村研究进路——以《乡土中国》与《新乡土中国》为范例的比较研究 杨柳 , 刘小峰 2016 57 0 ¥:0
收藏
“营改增”背景下提升地方财政收入的对策研究 唐鑫 2016 149 0 ¥:0
收藏
自由与宁静:大学的秩序需求逻辑 马焕灵 2016 301 0 ¥:0
收藏
“脱嵌”的土地流转——实现机制与社会效应 马流辉 2016 457 0 ¥: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