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环境公共权力是政府进行环境决策、执行环境法律、管理环境公共事务的专门权力,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环境风险对政府管理职能提出的必然要求.合法性理论在现代社会主要是指法律的合法性,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既表现为形式合法性,也表现为实质合法性.前者要求其符合法的形式渊源,后者要求其符合环境正义的标准.由于立法缺陷、区域环境义务的不平衡和权力行使的异化问题,导致我国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存在合法性危机.我国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参与式环境治理.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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