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权私权体系的完善是解决商标符号化与权利冲突的建设性方案.中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商标权原始取得实行注册主义,同时注意协调商标权保护的正当性;商标权变动借鉴民法上绝对权公示的基本法理,采用公示公信原则;商标权限制采纳不可注册性与商标权限度的二元体系.不同的是,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法更倾向于商标的公益目标,商标权变动模式更注重管理,商标权限制更注重抽象概括,保护体系更倾向于英美法的解决方案.在在先权利、商标权变动、商标限制、商标保护等制度的设计上,中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商标法尚有相互借鉴的空间.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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