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法人格否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对注册资金的问题有所涉及,但很不全面,使得当众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因公司股东过错而遭受损害时,却无法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在个案中法官也只能引用民法上的"诚实信用"等原则性条款来否定公司法人格并追究出资者的责任,而且这方面的案件很少;再者,我国法官比较习惯于适用具有明确三段式规定的法律条文.因此,我国应当在法律上对此否定公司法人格理论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法官适用,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关键词】
全文来源于知网
清代中期中蒙俄茶叶贸易及价值解构 邢莉 2016 10 0 ¥:0
收藏
乡村社会巨变与农村研究进路——以《乡土中国》与《新乡土中国》为范例的比较研究 杨柳 , 刘小峰 2016 57 0 ¥:0
收藏
“营改增”背景下提升地方财政收入的对策研究 唐鑫 2016 149 0 ¥:0
收藏
自由与宁静:大学的秩序需求逻辑 马焕灵 2016 301 0 ¥:0
收藏
“脱嵌”的土地流转——实现机制与社会效应 马流辉 2016 457 0 ¥: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