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朝在保证国家司法权统一的前提下,对蒙古地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在司法制度方面:1.中央设理藩院审理蒙古人犯罪案件,表现出专制集权特点;2.地方行政机关即审判机关,分蒙古为"外藩"、"内属"区别对待,表现出因地制宜特点;3.在审断过程中,保留了"以罚代刑"、"入誓"等审判方式,表现出因俗制宜特点;4.针对蒙古地区的不同民族,设置不同的行政司法组织,表现出因族制宜及民族歧视特点;5.注意协调蒙古律例与内地律例之间的关系,逐渐出现内地化倾向,表现出因时制宜特点.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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