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通达社会正义的路径选择上,苏格拉底—柏拉图和孔子儒学都坚持,要由作为个体德性的正义或仁进展到国家政治层面的社会正义或"仁道之治",这种德性论进路明显不同于契约论方案。不过,对苏格拉底而言,相对于德性主权的完善正义,基于公众契约的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不完善但可以有条件地部分接受的社会正义形式。在柏拉图那里,基于其更为完备的灵魂理论、理型论等学说的综合运用,他对契约论方案表达了一种更为激烈和彻底的批判态度,不仅因为单纯被欲望或激情控制的一般民众没有达成任何契约的实质能力,而且源于他们缺乏关于一切事物——尤其是善的理型——的真正知识以及对知识的真正追求能力。对孔子儒学来说,受制于自然与社会的
【关键词】
全文来源于知网
多模态话语分析:理论模型及其对新媒体跨文化传播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肖珺 2017 119 0 ¥:0
收藏
西方语言经济学研究的新进展:趋势与评价 刘国辉 , 张卫国 2017 157 0 ¥:0
收藏
语言经济学的维度及视角 赵世举 , 葛新宇 2017 211 0 ¥:0
收藏
小程序与轻应用:基于场景的社会嵌入与群体互动 喻国明 , 梁爽 2017 347 0 ¥:0
收藏
二战后日本提供援助与中国放弃赔偿间关系的再探讨 徐显芬 2017 459 0 ¥: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