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对法律阐释的原则是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这关乎西方法哲学传统中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无休止的论争.自然法持有“法律因正义而生”的论点,要求从道德意义理解法及“普世性”的诉求遭到了批判;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因命令而制定法律”,将事实与道德性二元分离,试图否定最高“价值”维度来创建法律科学,则造成了陷入经验主义的危险.这两种理解均是误解马克思与法律关系的理论根源.当我们借助马克思历史科学的视角便可以看到,马克思既通过揭示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颠覆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经验主义思维,又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瓦解了自然法的“抽象的形而上学”,从而实现了对传统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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