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非讼”意识的支配下,古人认为诉讼是一种导致不安定的因素,因而千方百计予以平息。本文归纳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最惯常使用的几种息讼之术,即拖延、拒绝、感化以及设置“教唆词讼”罪。这些内容揭示了古代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价值被曲解的基本事实,反映了传统文化对古代司法活动具有不容低估的影响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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