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本文对于十六国及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出一些极为粗浅的看法。涉及的范围仅限于黄河中下游及淮河、海河流域。这些看法不一定正确,提出来是希望史学界的同志们批评指正。本文认为,在这个时期内,我国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经历了两种形式,以北魏孝文帝太和中均田制的颁布为界线,前期占统治地位的是坞堡主经济及由此演变而成的宗主督护制经济;后期占统治地位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地主庄园经济。一、坞堡组织及宗主督护制下的大土地所有制形式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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